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风景名胜区拍戏结束后须恢复环境

www.ct927.com  2007-3-1 15:14:29  作者:不详  来源:京华时报  


  国家环保总局、建设部、文化部、国家文物局前天联合发出通知,要求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、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,禁止进行影视拍摄和大型实景演艺活动。昨天,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、新闻发言人潘岳对该通知进行了解读,并称,影视剧组拍摄结束后须恢复当地生态环境,对于无法恢复原状的,视破坏程度,将对剧组处以罚款,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。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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